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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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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我校职称评审学术科研成果量化评审相关工作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9-25   来源:    阅读:

学校各部门、各位专业技术人员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强化科研诚信建设,严格规范我校学术成果管理,在保持政策总体连续性基础上,经认真研究,现就做好我校职称评审学术成果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关于论文

参评人员除按学校职称评审办法及评审要求,提交论文原件及相关页面的复印件外,另需提供:

1.论文发表期刊查询报告页。请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http://nppa.gov.cn顺次打开其中的“办事服务”——“从业机构和产品查询”——“期刊/期刊社”,输入期刊名称查询,点击“查看详细”并截屏打印。

无查询信息的国内期刊开放大学学报、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国内普通高校学报电大理工》除外不予认定。

2.论文在相关数据检索平台中的息页。

2023年12月31日之前的论文,需要在中国知网、维普、万方3个论文数据检索平台中的一个平台进行检索查询,找到本论文相关页面并截屏打印,对于以上3个数据检索平台之外的其他数据检索平台的检索信息均不予认定。

我校教职工在 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发表的所有论文,每篇字数应当在 4 个版面或者 5000 字及以上(但能够证明该论文已于2023年12月31日前被论文发表单位正式排版录用的除外,以论文发表单位正式盖章说明为准),且需要提供知网查询论文信息页面。

以上2个方面,需要申报人员在2024年职称评审材料申报期间下载并签字,职称评审二级推荐单位现场实际上网审核盖章

3.SCI、EI期刊论文,需要提供学校文件规定的正规机构于2024年下半年出具的正规检索报告,报职称评审二级推荐单位现场实际上网审核盖章。

4.对于以下情况的论文不予认定:

一是除学校规定期刊外,合规的相关期刊证明材料;

二是无法提供合格的论文数据平台检索信息的论文

三是相关证明材料不在规定时限、现场上网无法查询到的论文

四是未按照学校及科研处要求,填报到国家和我省相关数据平台的论文。

5.对于中心核心期刊、CSSCI、SCI、EI论文,学校将全面、重点进行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认定。

、关于著作

参评人员除按学校职称评审办法及评审要求,提交原件及相关页面的复印件外,还需要提供:

1.出版合同复印件,需要第一作者、申报人签字。无法提供的,对该著作不予认定。

2.PDC载证明(登录国家版本数据中心PDC)”,网址:http://pdc.capub.cn)登录后输入著作名称后,打印验证信息页面)申报人2024年职称评审材料申报期间下载并签字,报职称评审二级推荐单位现场实际上网审核后盖章。关于“著、编著、编”的认定,以及作者角色的确定,均以在“国家版本数据中心PDC)”检索的信息为准,对在“国家版本数据中心PDC)”检索不到的著作及检索不到申报人名字等信息的著作,均不予认定。

3.根据我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我校师生申请专利且以学校为专利所有权人的,或个人出版学术著作的,不论其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作品,均须事先填写申请表,报其专业技术领域所属的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应组织23 名同行高级职称专家审核,通过后提交科研处,经科研处同意并备案后方可申报或出版。未经过以上申报程序的,学校在进行科研成果资助、奖励和核算个人科研业绩时均不予认定”的规定,我校教师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著作,还须提供经3名专家审核签字、二级教学单位盖章、科研处审核盖章的《知识产权申报审核报告》(详见《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中的附件3)方可认定;无法提供的,不予认定。

此外,关于著作的分值,学校将在下一步修订职称评聘量化标准时予以调整

、关于专利

1.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我校于2021年3月19日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的意见》,其中规定:“突出专利申请质量导向,学校坚决遏制明显不以技术创新和实施为目的的专利申请。自即日起,学校不再接收或推荐我校人文社科类(含思政、党建、辅导员、体育等)教职工以我校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申报各类专利,不再接收或推荐理工类教职工以我校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申报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决定对我校人文社科类专业人员(含思政、党建、辅导员、体育等人员)在2022年1月1日后获得的专利、自然科学类专业人员在2022年1月1日后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在职称评审等相关工作中均不再予以认定,但能够证明该专利已在2021年12月31日前获得学校审批同意申报的除外。

.根据我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校教师于2021年1月1日以后获得的专利,还须提供经3名专家审核签字、二级教学单位盖章、科研处审核盖章的《知识产权申报审核报告》(详见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中的附件3)方可认定;无法提供的,不予认定。

四、关于书评

为维护学校声誉,决定对非文学、艺术类专业人员自2022年1月1日后发表的书评(不论是否为学术论文性质),在职称评审时均不予认定,但能够证明该书评已在2021年12月31日前被相关出版单位正式排版的除外。

、关于科研成果奖

1.科研成果奖级别的认定,严格按照我校现行科研资助及成果奖励办法认定执行。

2.为便于工作,科研处前期对科研处统一组织、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的省级科研成果奖进行了统计,将另行发布我校教职工2013年以来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目录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见附件1),评审时可直接认定。申报人提出的在此期间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的省级科研成果奖,如果不在此名单内,在量化评审工作过程中不为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认定。

3.根据学校现行《科研资助及成果奖励办法》,我校2022年以来所开展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级别为校级,无法对应到现行学校职称评审办法,待修订职称评审办法时再予以考虑。

4.我校教职工在各级各类论文评比、征文比赛中获得的奖项,能认定为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关于科研项目

1.校级科研项目仅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科研处颁发结题证书的项目。

2.校级、市厅级项目,不区分重点和一般,均直接按照职称评审标准计分。

3.各类项目的结题证书中,未明确说明项目是重点项目的,一律认定为一般项目。

4.结题证书未颁发,但立项单位经发布正式结题文件、且包含相关项目名称的,可以按照颁发结题证书认定;但结题尚处于公示期或公示期结束、未正式发布结题文件的不予认定。

5.“开放大学建设创新研究”、“学校办学工作方针专项研究“工匠精神与人才培养专项研究”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社区教育制度研究等专项课题研究,同时为我校承担的相应省级科研项目,其级别依照我校现行《科研资助及成果奖励办法》规定“开放大学建设创新研究”为省级B类一般项目,“学校办学工作方针专项研”为省级C类一般项目,“工匠精神与人才培养专项研究”为省级A类一般项目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社区教育制度研究”为省级A类重大项目其所包含子课题认定规则如下:

1)参加该专项研究项目的各个项目亦可视为该省级科研项目的子项目。

2)由其项目负和参与人自行选择,既可按照学会或学校课题正常计分,亦可视其为以上分别对应省级项目的子项目,按照该省级项目分值的系数0.1计分并作为该子项目的总分数。

关于教材视同承担科研项目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承担国家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的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一般科研项目;承担国家规划公共基础必修课和专业核心课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级B类科研项目。

以上相关层次教材的认定,以教务处认定结果为准。

符合以要求的教材如果选择按照科研项目计分,则不能再按照教材同时认定计分,即申报人只能从教材或科研项目中选择一项认定计分。

、关于佐证材料

我校教职工参与、我校为非第一单位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著作,现有材料无法证明参评人为我校职工的,参评人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方可认定

1.由立项单位,或颁奖单位,或著作出版社出具加盖公章、能够证明该参与人为我校职工的材料。

2.由项目主持人或获奖科研成果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著作第一署名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能够证明该参与人为我校职工的材料,否则不予认定

3.我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证明

九、其他

教职工主持或参与的教学项目、工作项目、创新创业项目、资源类项目等均不能按照科研项目认定计分,获得的相关项均不能认定为科研成果奖励。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鲁宁  潘德文  联系电话:86120046


附件:

1.我校教职工2013年以来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的全部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目录(统计时间截至2024年9月)

2.“开放大学建设创新研究”“学校办学工作方针专项研究”“工匠精神与人才培养专项研究”等科研项目相关文件


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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